知识产权视角下的数据要素制度构建研究报告(2023年)
数据要素促进知识产权制度适用边界不断扩展;知识产权也促进数据要素的流通和数据要素市场的建立。数据要素与知识产权制度在理论逻辑、历史逻辑、现实逻辑具有辩证统一性,数据要素与知识产权制度紧密耦合。
原因在于,
其一,从理论逻辑上看,知识产权有助于数据市场属性的充分发挥、有助于数据市场行为规范的构建、有助于数据市场共享共用目标的实现。
其二,从历史逻辑来看,数据要素与知识产权制度的耦合源于数据成为生产要素的历史要求、同时也是知识产权保护边界不断拓展历史经验的继承与发展。
其三,从现实逻辑来看,知识产权已在数据要素规范中发挥着制度托底作用、同时在数据要素流通中发挥着创新探索的先锋作用。
报告核心观点
1. 数据要素与知识产权制度耦合具有理论逻辑统一性。首先,知识产权制度有助于数据市场属性的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围绕关键生产要素通过权利创设、权利变动、利益分享、利益保障等一系列制度设计,确立起不同主体间合作互动的基本规则,最终达到以知识产品市场价值实现为目的的稳定合作与创新,这为数据要素产权制度的确立及流通等提供了先验的经验和有益的制度范本。其次,知识产权制度有助于数据市场行为规范的构建。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重点,是为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创新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而建立起的行为性规范,这与数据要素行为性规范的制度构建目标具有一致性。最后,知识产权制度有助于数据市场共享共用目标的实现。知识产权制度内蕴的利益平衡理念以及由此设置的逻辑严密的配套制度体系,为数据要素制度构建提供了不同于其他私法制度构建的有益路径。
2. 数据要素与知识产权制度耦合具有历史逻辑统一性。其一,源于数据本身成为生产要素的历史要求。不同生产要素所发挥的作用和历史任务有所区别。数据相较于传统生产要素,具有非竞争性、规模性、外部性等特点,对于数据的认知也应跳出原有思维的禁锢,从数据本身的特质出发对其展开制度构建。其二,源于对知识产权保护边界不断拓展历史经验的继承与发展。从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演进可以看出,其保护客体、保护方式等制度构建,与科技革命的发展和经济社会的需求密切关联。知识产权制度与历次科技革命互动的历史轨迹,使得知识产权规则可以为数据要素相关规则构建提供制度“镜鉴”,以节约制度设计成本。
3. 数据要素与知识产权制度耦合具有现实逻辑统一性。一方面,知识产权已在数据要素规范中承担着制度托底作用。从现有实践来看,数据要素相关权益保护在我国自始即被纳入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中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在数据要素流通争议处理与规则明晰方面已然发挥着重要的兜底作用。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已在数据要素流通中发挥着创新探索的先锋作用。浙江省、北京市等地方政府积极探索,并已形成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性规范。此外,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等八个地方已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其中,浙江省、上海市、深圳市已在数据知识产权工作登记实践及相关服务方面获得有益成果。
4. 数据要素制度完善原则及实现路径。可在遵循劳动界权、利益平衡、责任明晰等原则之下,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数据要素流通中的作用。一种方式是通过拓宽知识产权调整范围、扩张知识产权调整对象等方式,将数据纳入知识产权体系之内进行制度构建;另一种方式是充分借鉴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生产要素流通与促进经济社会创新融合发展中的相关制度体系与具体制度规范,从产权权属、产权救济、产权限制等已有制度中寻求有益借鉴和参考。